【摘要】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加上新一届政府已释放出重要领域的改革信号,酝酿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也渐渐浮出了水面。
存款保险制度是国家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构建该制度对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经济转型意义重大。所谓存款保险制度,简而言之,就是通过向银行企业收取保费,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并事先规定一个能涵盖大多数储户的赔付上限,承诺在银行破产清算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对限额及限额以下存款全额赔付,对超过限额的存款按限额赔付。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其作用可总结为两个方面:首先是通过改善存款合约的信息结构来增加其稳定性,从而有效防范银行挤提现象的发生以及银行风险的外溢和扩散。其次是保护中小存款人利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杜绝银行挤提现象发生,阻止银行风险的外溢和扩散,存款保险制度客观上也起到了保护广大中小存款人利益的作用。
按照我国当前金融改革的顶层设计和实际进程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出台有望加快。
首先,利率市场化与存款保险制度相辅相成。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明确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时存款人的保护和损失分担机制,是推行利率市场化的前提和配套措施。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存款保险制度是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前提条件。利率市场化会影响银行的盈利能力,并加大银行尤其是存款基础较为薄弱的中小银行的经营风险,因此亟须同步或提前建设存款保险制度。长期看,银行经营将伴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而呈现差异化经营,银行业将走向真正优胜劣汰的市场化。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可以为民营金融机构发展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推动其为民营经济、小微企业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与此同时,还可以通过存款保险制度的差别费率、早期纠正等风险控制机制,及时防范和约束民间金融机构的潜在风险。
再次,从国际范围来看,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是世界潮流。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追溯到1933年,其在美国首次被推出。据统计,至今全球已有111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同期正在建设该制度以及正在研究如何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达到40余个。另一项统计是,金融稳定理事会的24个成员国(地区)中,绝大多数都建立了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只有南非、沙特阿拉伯和中国还没有建立。由此可见,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尽快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已是大势所趋。
我国一直在探索建立现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国务院在1993年便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2007年,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央行、财政部、银监会、发改委联合制定的《存款保险条例》的起草就已经基本完成,处在征求意见阶段;2008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此后,由于全球金融危机,中国政府暂时搁置了这一工作。到近期,存款保险制度又被监管层和学术界重新提上议程。央行在《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中表示,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
《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指出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加快存款保险立法进程,择机出台《存款保险条例》,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组织模式。业内专家对此表示,以法律或条例的形式明确存款保险机构的组建设立、运营管理、职能权限,规定存款保险机构与金融监管机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关系协调以及破产银行的清算规则、债务偿还、存款保护等问题,能够避免事后出现多方推诿互不负责的现象。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有强有力的法律基础确保存款保险机构拥有一定的职能权限,能够独立处理问题银行,才能避免各种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从而能够果断执行监管政策,采取有效措施维护金融稳定。
据悉,目前有关部门正抓紧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存款保险法,做好制度出台前各项准备工作,推动存款保险制度尽早建立。
业内专家普遍表示,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所需要的主要条件都已具备。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行长周晓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宏观经济环境和金融环境看,我国出台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与客观条件已经具备。银行业改革逐步深化,历史包袱逐步清理,为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微观基础。金融法制体系逐步完善,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和运行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在监管层面,一些新的监管理念和模式得到引进,监管手段趋于规范,推动商业银行充实资本,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强化风险监控,金融安全网开始发挥作用,为存款保险制度的规范运行提供了可靠保障。
与此同时,金融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经济与金融改革进程中,我国一直重视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会计法》、《担保法》和《公司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的建立与修改构筑了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环境。
慧择提示:改革是为了更好的发展,相信我国的金融市场在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驾护航下,一定会朝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