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至2012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南昌市经开区某汽车修理厂老板)利用开办汽车修理厂的便利条件,以许诺免费修车为由,骗取车主保险信息及证件复印件,通过伪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制造了20余次假理赔案进行诈骗,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金人民币共计86778.25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手段,骗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金人民币86778.25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照有关法律,判决被告人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慧择提示:以非法的手段,伪造相关文件,骗取保费,构成诈骗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险只是提供保障,而不是骗取钱财的手段,违法定会受到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