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车险热点问题 充分保护消费者利益
针对近段时间车险市场“高保低赔”“代位求偿”等热点话题,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并协商约定保险金额,严格遵守《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此外,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商业车险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是解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反映的热点问题,更好地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这是一切车险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为此,征求意见稿指出,商业车险条款不得出现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得出现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并需投保人签名确认,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关的证明和资料。
差别化产品开发机制 鼓励创新与严控风险相结合
征求意见稿根据分类监管的理念,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规定了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与风险水平相关的纯损失率由行业统一制订,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附加费用率,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根据自有数据自行确定条款费率。
有关专家指出,这一方面将打破目前条款单一、费率一致的现状,更好地满足被保险人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另一方面,为防止行业出现系统性风险,只有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公司才能开发个性化产品。这种鼓励创新与严控风险相结合的做法,有利于实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慧择提示:以上是对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等相关信息的介绍。据悉,由于商业车险制度改革完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保监会已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启动对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修订工作,抓紧建立代位求偿机制,并提出改进商业车险承保理赔流程的配套服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