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我国内陆集装箱吞吐量很大的港口城市上海为例,无船承运业务较为活跃,比例已超过50%。无船承运人制度依据《国际海运条例》于2002年确立。由于无船承运人不具体经营船舶,为保护托运人利益,无船承运人须交存保证金,用于清偿承运人债务。保证金仅在当事人终止经营无船承运业务时方可退还。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试点由保监会与交通运输部于2010年11月16日在北京正式启动。试点启动后,无船承运人交存保证金再也不是唯一的财务责任担保方式。
据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相关负责人解释:“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向交通运输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80万元人民币,分支机构的要求是增加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为了缓解中小无船承运人的资金压力,交通运输部提出了这样的责任保险,即承运人可以由两种方式来获得合格资质。”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统计发现,截至2013年2月8日,已有4300多家中外企业获准在中国境内开展无船承运业务。其中,备注有1396家企业是通过投保责任保险方式获得资质,占比已逾30%。
慧择提示:综上可以看出,太保、平安、人保财险新获批承办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将实现与保证金清偿债务功能的“等效替代”作用。专家指出,这一新型保险的推出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国内港口贸易的更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