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营销人员来说,缺乏劳动合同的保障,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为公司拓展业务却没有正式员工身份,很难令其有职业自豪感和归属感。另一方面,对保险公司来说,一群未经过多少正规培训,靠单打独斗、出一单提成一单的人来展业,其政策、服务能否客观、标准的被执行,恐怕也存在很大风险,大量保险业纠纷正是由此而来。
“人寿保险的营销员,外部常误以为是雇员,实际上多为保险代理人,从事实和法律上,均和保险公司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也称不上有劳动关系。”张宏雷律师在接受我们采访时表示,代理制的核心是:双方有合同关系但无劳动关系。而财产保险的营销员更为复杂,如车险销售,很多是通过4S店等合作渠道代办,代理的性质更显着,与保险公司的人身依附关系更淡薄,甚至仅相当于“代销”。
张宏雷律师认为,目前的营销员体制,保险公司相对很满意,营销员相对很不满意。保险公司利用这种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用人机制,获取超额利润,而营销员整体朝不保夕,无凝聚力和归属感,也谈不上法律保护。
“保险营销员困境和弊端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整个国家社会福利制度和劳动保护体系的先天不足和后天漠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竟然不是代理人和保险公司发生争议维权时可依的法。”张宏雷律师表示,“素质低、门槛低,导致的恶果就是‘一锤子买卖’和虚假宣传。”
慧择提示:小编认为,要想实现我国保险业更好的发展,必须要进行保险营销制度的改革,我国现在的保险营销制度,已不适应保险行业发展的需要,从根本体制入手,推进全面和彻底改革势在必行。而除改革决心之外,应更切实的制定各项实施细则,使政策更为实用、有效和方便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