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在看一些新产品资料,当看到达尔文12号和达尔文宝贝计划12号的条款时,真的有种「大开眼界」的惊讶感与惊喜感。
因为这两款产品针对部分重疾,居然在条款里做了「即使被保人在未达到约定状态天数的情况下身故,仍可获重疾赔付」的特别注明。
【达尔文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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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尔文宝贝计划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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揉揉眼睛,反复确认了好几遍,确定自己没有看错——这确实是行业里一个非常难得的创新。
为什么说它难得?以及这行额外说明是什么意思,又意味着什么呢??要理解它的意义,我们不妨从《人民日报》今年三月的一篇报道讲起。

当时人民日报发布了一篇名为《人不可能按照合同约定的那种方式去生病》的文章,讲述了一个真实的重疾险理赔被拒的案例。

整件事的脉络并不复杂
一位3岁的小被保人,因流感不幸诱发心肌炎,确诊仅三小时就离开了人世。
孩子妈妈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理赔,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未达到条款中关于严重心肌炎的理赔标准」,保司表示,可按「身故」理赔。
如果被保人是成年人,在产品自带身故赔保额责任的前提下,哪怕不能按重疾赔付,身故责任一般也能赔到全额保额。但这个被保人是未成年人,有未成年人身故保额限制,18岁前一般仅退还保费。
因此,保险公司最初只同意赔付已交的1.38万元保费。
后来,在律师介入、舆论关注与司法压力的共同推动下,保险公司最终通融赔付50万保额。
因为重疾险里保障的重大疾病并非完全都是「确诊即赔」的,有些会要求被保人实施某种约定的手术,有些则要求达到了某种约定的状态且持续这种状态到一定的天数

就像上面那个被《人民日报》报道的案例,保司最初拒赔重疾保险金的原因就是未达到条款中严重心肌炎「持续不间断180天以上」的要求。

当初很多人看到这个案例的第一反应就是:人都没了,何来「持续180天」?这样的拒赔理由,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从合同角度看,保险公司的做法也许是合规的,经办人员也未必有错,但在「生命至上」的主流价值观以及大家的普遍共识中,这样的结果显得格外冷漠。
被保人并非拒绝治疗,而是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若未身故,透析天数很可能达标。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条款里的这条限制去拒绝赔偿一些不符合90天期限的患者,但被保人的这种情况明显不属于这种情况,此时再机械执行条款,并不合情。

正因如此,达尔文12号和达尔文宝贝计划12号此次的条款优化才尤为可贵。
最后想说:很多时候,我们越想遮掩、越需要费尽力气解释、越觉得「大众不懂」的地方,往往才正是最需要改进的地方。坦然承认、积极优化,才是真正向前走。
这条路或许漫长,但只要持续有人行动,就会越走越宽、越走越明亮。
最后,致敬每一位真诚、善良、勇敢、智慧的保险从业者以及每一位积极发声、提出建议的保险消费者。正是你们的存在,才能持续推动这个行业不断向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