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意见在资金筹措方面明确了大病保险资金来源、筹资标准及统筹层次和范围,要求大病保险基金筹资标准不低于上年度人均筹资标准的5%。各盟市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筹资标准。
在大病保险保障内容方面确定了大病保险保障对象、范围及水平,要求大病保险补偿标准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同时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新增20个病种,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在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上,明确要求以政府招标的形式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同时对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保险的合同签订、资金管理、准入条件及服务能力提出规范性要求。
在大病保险开展方式上,确定以3~5个盟市作为先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14年全区整体推开。
该意见的出台,对自治区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了制度性保障,进一步放大了保障效用,是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
慧择提示:笔者认为,内蒙古大病保险实施意见的出台,将有效提高当地的大病医保水平,完善了当地的医疗保障体系,切实维护当地广大老百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