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7月5日晚,李先生驾驶自家小轿车在东城区等候红灯,这时,从后面开来一辆车连续撞击李先生车辆致损。经过交管部门的认定,肇事车辆的车主是小王,开车的司机是小尹,该车投保了交强险,但经交管部门认定,小尹当时已经严重醉酒,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先生无责任。事故后,李先生花费修车费3万元,因赔偿问题与小王、小尹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小尹以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
审判
被告小尹辩称:事发当天我接受小王邀请喝酒,酒后他将车钥匙交给我,所以我认为小王也有过错,应承担50%赔偿。
被告小王则说:酒后我们等待代驾司机时,我把车钥匙交给小尹让他打开车上空调取暖。因为喝酒,我也不清楚发生了什么,我认为应由小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鉴于小尹系醉酒驾驶,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保险条款,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因交通事故遭受财产损害,小尹负事故全部责任,鉴于其系醉酒后驾驶,故保险公司不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李先生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小王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明知小尹处于醉酒状态,却将车钥匙交付给小尹,故其应与小尹共同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规定,判决小尹和小王共同赔偿李先生修车费3万元。
慧择提示:笔者认为,此次的交通事故理赔纠纷案件,醉酒驾车交强险是否赔偿是本案的关键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醉酒驾车交强险是不赔偿的,所以李先生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