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曾先生是在2004年底买的车,当时新车购置价是15万元(包括车辆购置税),2005年1月第一次投保车险,是按15万元来确定保额的。今年1月,曾先生续保时,仍按15万元来投保。
对此,保险公司解释,保险公司理赔遵循的是“补偿性原则”,即赔偿数额不能超过汽车实际价值。而车辆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曾先生的车发生事故时,该车市场价已跌到13万元,再扣除折旧费用(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0.6%),曾先生的车当时的实际价值只有11.28万元。
保险专家提醒,车主在投保时要注意车价变动并相应调整保额,不要白花了钱还得不到相应赔偿,而保险公司也有责任提醒投保人。
如曾先生在第二年续保时,车价已由原来的15万元降到13万元,曾先生就应按13万元来投保。根据《保险法》: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