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本国保险业
通过法定再保险对本国保险市场实施保护,是世界各国通常的做法。新加坡、韩国、印度、埃及、伊拉克、阿尔及利亚、巴基斯坦、智利、阿根廷等国,都以法令规定国内保险承保的一项或全部保险业务按规定比例向指定的专业再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它们的成功经验表明,办理法定再保险对扩大本国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减少对外国公司的再保险依赖,控制分保费外流具有重要意义。即使像日本、法国这样的发达国家,也有类似法定分保的集团来控制再保险,保护本国保险业。
(二)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保险业具有极强的公众性和社会性,其业务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如果保险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不仅祸及自身,而且危及社会安定。通过法定分保,可以及时掌握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对其风险偿付能力进行监督,从而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稳定社会。
(三)积聚资金,提高保险业的偿付能力
法定分保要求某种保险的全部业务必须按规定分出一部分,这就为所有经营此类业务的保险公司提供了最基本的再保险保障。不仅可以最大范围地利用大数法则,扩大承保标的数量,帮助资金暂时困难的保险公司,发挥千家万户保一家的共济功能,而且可以在正常年景积累资金,应付较大的自然灾害,增强整个保险业的偿付能力。
自愿再保险是强制再保险或法定再保险的对称,它是由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双方协议自愿签订再保险合同的一种再保险方式。自愿再保险的意义在于“自愿”。对于再保险的分出公司来说,“自愿”意味着在整个购买再保险的过程中拥有完全的自主权。主要是:1.对已承保的风险责任是自留还是分保出去是自主的;2.对自留额大小的确定以及对分出业务量大小的确定是自主的;3.对于采用何种分保方式及分保安排方式是自主的;4.对选择哪一家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作为分保接受公司是自主的;5.对分保条件的商订是自主的。当然,从再保险的接受公司来说,“自愿”意味着不仅可以自主选择客户,而且在上述相关方面也是自主的。
许多国家在保险市场形成初期都要求自愿再保险优先在国内办理,一些发展中国家至今仍是如此。例如,韩国再保险公司,在其成立后的40多年内,一直在国内享有优先分保接受权,直至1995年12月,当国内保险市场已经发展到比较健全的情况下,才取消了优先在国内分保的规定。其他如泰国、土耳其等国,也实行优先在国内分保,所不同的是,有的是法律规定的,有的是通过国内保险同业间的协商议定的。其目的都是用足国内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防止分保费外流,保护民族保险业。
《保险法》也有优先在国内办理分保的规定,这项规定对再保险买卖双方都有约束力。它对分出公司的约束力表现在:分出公司有分保需求时,首先应考虑分给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只有当中国境内的公司拒绝接受,或接受条件明显差于外国公司时,才可以分到国外。它对再保险公司的约束力表现为:中国境内的分保接受人,如需转分保,也应优先考虑分给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只有当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拒绝接受,或接受条件明显差于国外公司时,才能转分到国外。当然,这里的“优先”,主要是同等条件下的“优先”。不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有可能影响买方利益和保护落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