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式问题。即是政府经营,还是保险公司经营;是强制,还是自愿,或半强制。完全由政府经营会造成财政压力大、覆盖面窄、运行效率低、潜在和刚性成本高、公平性不足等问题;而完全交由市场运作,则难以承受地震巨灾风险,因此需要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参与。根据我国国情,“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是一种较好的模式。在法定模式方面,我国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可以采用“法定基本,商业补充”的模式,确保“基本保障、广泛覆盖”目标的实现。
偿付能力问题。地震保险面临的突出问题是一次地震巨灾导致的经济损失就可能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产生较大影响。从国外实践看,采用“横纵结合”的分层技术,是解决偿付能力的有效手段,即将地震灾害损失划分为若干层,通过保险、基金、再保险、巨灾债券、回调机制等多种手段,实现风险在投保人、保险公司、省级基金、国家基金、再保险市场、资本市场和中央财政等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分散与转移。这样能够最大限度解决偿付能力问题,同时兼顾可行性和效率。
基金归集问题。建立地震保险基金的难点之一在于基金归集及效率问题,其核心是回答基金从哪里来,怎么来的问题。根据我国的情况,可以采用分层建立地震保险基金的模式,即针对“法定基本层”,成立全国地震保险基金,通过地震保险保费收入、财政投入、住宅管理基金、地震彩票、社会捐助等多渠道募集资金。鉴于地震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政府可以予以一定的政策支持,如减免税收、特别财务核算等方式,以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地震保险业务,快速积累基金。
责任与限额问题。地震保险责任的确定关键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保险责任的触发条件,即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地震保险才承担赔偿责任。在地震保险中可采用烈度作为触发条件并在责任范围中明确。二是赔偿限额,根据风险程度、市场需求、经济发展程度等,一方面对单个标的保额采用限额管理。“法定基本层”采用低保额的方式,根据情况确定一个限额,作为封顶的“上限”,只提供基本保障。另一方面对保险产品供给总量采用限额管理。根据承保能力,将地震保险承保能力在各个风险区域进行分配,确保额度可控。
定价问题。地震保险准确合理的定价对于确保保费充足性、产品的适销性、防范逆选择、充分发挥其正外部特征都至关重要。地震保险产品定价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首先,盈亏平衡,以非营利性为定价首要原则。地震保险的准公共性,具有较强的政策性保险的特征,故定价要体现业务特征。其次,差异与共济。在考虑地震风险因素进行科学定价的基础上,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差异、城乡差异,从风险共担、相互救济的角度出发,进行适当平衡调整。再次,遵循“限额”和“按照经济水平”需求,设定不同地区的房屋保险金额。最后,简单化原则。即费率结构必须简明易懂,制度推行较容易让被保险人接受及了解。
慧择提示:以上为您介绍的是地震保险的相关信息。汶川大地震已过去四年多了,我国的地震保险制度的建设工作应抓紧推进。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涉及大量的管理和技术问题,这些问题还有待于专家和技术人员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