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宣传风险。保险产品宣传与广告不仅关系到代理人推销的效果,更直接影响到购买人对产品及其风险的正确认识。在具体实践中,县级部分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广告词往往存在被夸大的风险,尤其是所谓的“联合推出”、“银保理财产品”等,引发购买人对保险产品的误解,也使金融机构陷入购买人与保险人之间越来越多的矛盾和纠纷。
其次是银保合作风险。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往往是通过合作协议来规范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合作过程中,如果相关合作协议规定得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特别是对代理人职责与风险的承受、代理产品合规合法等问题把握不准,金融机构就容易陷入与保险公司、投保人之间的纠纷。
第三是市场准入风险。根据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代理保险业务属于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品种,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需要经过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批准。同时,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也对代理保险业务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但从调查情况看,县域金融机构尚存在一些保险代理业务未获得监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这也使得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面临风险。
第四是产品混同风险。“银保”角色混同主要是基于“银保”产品的雷同。大部分寿险产品套用银行存款本金、存期、利息等概念,这种套用使寿险产品与金融机构存款产品极其雷同,容易使客户混淆保险产品与金融产品的区别。由于产品雷同、客户认知度不高及银行人员宣传模糊,客户购买保险产品后,并不明白自己就变成了保险公司客户,而认为自己还是金融机构的客户。
第五是不实承诺风险。一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从业素质偏低,在向客户介绍和宣传保险产品时,过于强调保险的分红增值功能,疏忽对保单条款的介绍,甚至可能出现不实的口头承诺,使得一些客户误认为购买的是金融机构的保险产品,出现问题可以找银行,这些都为金融机构发生保险代理业务纠纷埋下了隐患。
究其根本,首先是县域保险市场与外部监管不相适应。县域保险市场发展迅速,成为新一轮保险公司争夺的主要战场,各保险公司纷纷在县域设立机构。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保险监管机构只设立到省一级,省级以下的市县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监管力量与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势头明显不相适应,难以真正了解基层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处理。
最后是内部控制不力,考核体系有待完善。近年来,受诸多客观性因素的影响,县域金融机构受利益驱动致力于发展中间业务,对内部人员效益考核也以中间业务拓展为主,但相应的内控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结果,机构网点工作人员迫于任务和考核压力,极易误导投保人做出非理性选择。
此外,银行要强化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提高代理保险业务的综合效益。一是在合作协议的权利义务安排上,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充分体现保险公司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尤其要明确金融机构仅仅承担代理人的一般职责,保险产品的自身风险应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二是开展精细化核算,争取最高的手续费收入比率。
慧择提示:县域银行代理保险,如何预防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笔者认为,金融机构要规范化操作。金融机构要致力于提高客户的认知水平和自身的服务水平。让客户明了金融机构销售的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的产品,并对该保险产品的收益与风险有一个正确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