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经查,杭州国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分别于2011年7月19日和2011年12月29日发生主要股东变更和股权结构重大变更,均未按规定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
浙江保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经依法立案调查,决定对杭州国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警告,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慧择提示:此次杭州国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被罚,主要是由于该公司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下一步浙江省保监会将继续加大保险监察的力度,促进保险业的良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