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单的法律地位决定,仅凭投保单不能确定平安集团有使用客户信息权利及授权他人使用信息权利。首先,投保单属于双方签订保险合同前法律规定保险人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的意向性法律文书,在保险合同没签订前其无法律效力,在保险合同签订后其被保险合同取代依然无法律效力,除非基于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可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形式存在,由于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中没有规定授予平安集团使用信息的权利,平安集团仅据投保单享受信息使用权无合同及法律依据。另外,《新保险法》第17条仅通过法律条文方式规定了保险人有在投保单中的条款说明义务,而没涉及其他内容,保险人无权采用赋予信息使用权的方式来扩大适用保险法,保险公司将信息使用加入,属适用法律不当。
在消费者投保的过程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应按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保险合同中没有授权平安集团使用信息或授权他人使用信息的约定,保险人则没有违反保险合同约定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信息的合同权利,保险人擅自使用信息属违反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属履行合同方式错误。保险合同履行强调关联性,保险公司只有在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情况下才有信息使用权,但是在平安集团与保险合同无关的其他服务项目上使用信息,属于权利滥用。实际上,保险合同签订后,从法学理论及合同履行角度出发,双方均有出于善良愿望的互助互利及善良提醒义务,避免对方权利受损,双方均无权借合同签订而取得的信息,用于非保险合同的权利。
慧择提示:保险人擅自使用消费者的消息,已经违法了法律的相关的规定。对于在消费者在投保过程中,保险人将借合同签订而取得的他人擅自使用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那么,平安车险在这一过程中的行为将如何给消费者一解释,我们将进一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