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的方式。试点地区法院采用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高效、低成本的解决纠纷。
《通知》确立了保险纠纷调解协议效力的司法确认程序。保险纠纷当事人经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可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通知》对试点地区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人民法院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保险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保险行业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监督其规范运行;引导保险公司积极通过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处理矛盾纠纷,敦促其积极履行调解协议。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保险行业调解组织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明确调解组织经费来源;完善调解工作制度和程序,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试点地区法院可建立保险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引导当事人通过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解决纠纷;有条件的法院可设立保险纠纷调解室。
《通知》确定在31个保监局辖区开展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试点,其中北京、上海、江苏、江西、重庆、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和厦门等保监局全辖区列为试点地区,其他21个保监局辖区选取1-2个城市作为试点地区。
慧择提示:此次保监会试点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这一机制通过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高效、低成本的解决纠纷,有效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同时,保监会将北京、上海、江苏、江西、重庆等列为试点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