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胡先生本身体重200公斤,但是在填写保单时他将自己体重仅注明为65公斤,胡先生身故后,其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结果遭遇拒赔,这是为何?
向保险公司投保时,投保人往往被要求填写一份“健康状况告知书”,包括被保险人及直系亲属的既往病史、职业状况及吸烟和饮酒史等。但是我们了解到,不少投保人将上述内容当作隐私,或者担心如实填写或被拒保,甚至有增加保费的风险。
案例
未告知过往病史
2010年7月,36岁的刘女士投保A款保险和附加A款定额保险,去年10月份刘女士因双侧输卵管梗阻住院,出院后她立马向保险公司申请A款定额保险理赔。
但是理赔人员发现,刘女士于2005年因宫外孕并进行宫内妊娠手术后一直未孕,2009年来多次B超发现输卵管积水,而此次入院明确要求进行腹腔镜处理输卵管积水,以疏通输卵管,治疗不孕不育。
依据保险条款,刘女士未告知过往病史,其不孕不育治疗均属于责任免除事项,因此保险公司对此次住院拒付保险金。
专家解读:刘女士在2010年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其过往病史,依据保险条款,其因双侧输卵管梗阻住院属于刘女士过往病史,另外,不孕不育治疗属于保险责任的免除事项。
保险专家表示,刘女士属于带病投保,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因此,保险公司对此次住院拒付保险金,但是其保单继续有效。
保险合同仍是有效
合众人寿保险专家表示,从上面的三个案例可以看出,若不如实告知投保人的身体状况,在发生理赔时或会遭遇保险公司拒赔。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和投保人均应当将保险合同涉及的重要事项向对方说明或告知。专家强调,不如实告知的后果是很恶劣的,“其行径等同于诈骗。”
但是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了两年的不可抗辩期,当中强调“投保人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但经过两年期限后,保险公司不得据此解除合同。”据介绍,新条款强调的是,不再追述两年前的投保条件是否成立,且保险公司不能因此解除保险合同。
专家坦言,“事实上,目前大部分的医疗险和消费型重疾险保障期限仅为一年,所以两年的不可抗辩期其实意义并不大。另外,保险公司赔付的理由是只有发生了保险事故才能进行赔付,而保险事故多以保险公司合同约定为主,所有的保险合同会将保险事故定义很严格,以重大疾病保险为例,只有在过了观察期后初期发生此类疾病才称为重大疾病。
所以,如果消费者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也可以以理赔理由不属于保险事故为由拒赔。但是新保险法对于消费者而言的意义在于,尽管保险公司不赔付,但是保险合同本身是合法有效的,消费者可以采取退保的方式,获得相应的现金价值。
合众保险专家提醒,理赔时要看消费者不如实告知的内容是否跟理赔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不是直接关系,而事故责任又属于保险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还是应当正常理赔的。而像上述三个案例,投保人申请理赔的原因均与其不如实告知的内容相关,所以保险公司拒赔。
慧择提示:我们从本案中可以看出,投保人身保险,如果未如实告知病情,将会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笔者认为,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和过往疾病史是投保人一项极为重要的义务,我们投保时既要享受权利也要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