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4日,沈某醉酒后驾驶小车沿宣城市卜村南路行驶过程中,与陈某某驾驶的车发生碰撞,造成沈某等九人受伤。沈某的车在人保财险某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012年5月7日,3位受害人起诉至宣州区法院。
同年6月20日,法院判决人保财险某分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3位受害人损失113366元。7月10日,人保财险某分公司按生效判决履行了先行赔付义务后向沈某行使追偿权。
法院审理认为,因驾驶人醉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慧择提示:在本案中沈某酒后驾驶造成的严重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本应该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人保财险某分公司已按生效判决履行了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的赔付受害人损失的义务后,依法享有向醉酒驾驶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即沈某行使追偿的权利,沈某应给付人保财险某分公司先行赔付的上述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