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果您投保货物保险,货物在生效期前出现意外,但这一过程持续到合同生效,这该如何理赔呢?保险合同0时生效,就在此前1个小时,被投保的货物遭到水淹,而货主的排险过程又跨越了0时这个节点。这笔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该赔偿?昨日我们获悉,法院认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终审被判赔偿货主损失35.4万余元。
保单生效前,投保货物遭水淹
2011年6月2日,武汉某家具经营部老板姜某,为自己存放在汉口北仓储工业园仓库内的家具等财产,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当天,姜某就将2400元保险费和相关资料一并交给了保险员徐某。
然而,由于个人的原因,徐某直至6月9日才将资料和保险费上缴公司,该公司确认,保险费收费及保单生成时间为当日14时09分。保单明细表载明,保险期限为12个月,自2011年6月10日0时起。
6月9日18时起,武汉市普降暴雨。当日23时许,管理员发现仓库开始出现险情,遂及时告知姜某,姜某当即安排属下罗某等人将前往排险。因仓库面积较大难以排险,罗某等人将部分贵重财产放在高处后,于6月10日2时停止排险,并拨打平安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报案,未果。
保险公司以未生效拒绝赔偿
6月10日8时许,姜某让工作人员再次报案,保险公司派员到现场勘查后,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公司认定,出险原因为天降暴雨,损失为39.3万余元。评估公司认为,货物受损发生时间不在保单约定时效内,建议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据此,保险公司拒绝了姜某的理赔申请。随后,姜某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江汉区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成立,由于保险员延迟签发保单,保险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过失责任,遂判决平安保险公司赔偿姜某35.4万余元。
对于该判决,平安保险公司不服,向武汉市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判定保险公司需赔偿
武汉市中院二审认为,该保险合同中约定, 在保险责任期间内,由于暴雨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应当在赔偿范围内。法院同时查明,6月9日8时至6月10日8时的降雨量达到了暴雨的标准。险情发生后,姜某安排人排险至6月10日凌晨2时,跨越了保单生效时间的节点,因此本次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还认为,仓库出现险情后,姜某安排人到现场排险至次日凌晨2时许,并拨打电话报案,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同时,平安保险公司也未曾对姜某的家具放置提出要求,姜某的货物因遭受15厘米的水涝而受损,是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损害,平安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另外,该公司保险员徐某6月2日收取了姜某的投保材料及保费,收取保费表示同意承保,应及时签发保单,但至6月9日14时09分才确认保险费收费及保单生成时间,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应对姜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据此,武汉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慧择提示:在本案中,保单生效前,投保货物遭水淹,本来保险公司可以不赔的,但是由于保险员延迟签发保单,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责任。根据 《合同法》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而从国内各家保险公司的承保惯例来看,均默认保险合同成立日的次日0时为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她提醒,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定要约定生效时间,以免出现不确定的因素带来损失。
保单生效前,投保货物遭水淹
2011年6月2日,武汉某家具经营部老板姜某,为自己存放在汉口北仓储工业园仓库内的家具等财产,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当天,姜某就将2400元保险费和相关资料一并交给了保险员徐某。
然而,由于个人的原因,徐某直至6月9日才将资料和保险费上缴公司,该公司确认,保险费收费及保单生成时间为当日14时09分。保单明细表载明,保险期限为12个月,自2011年6月10日0时起。
6月9日18时起,武汉市普降暴雨。当日23时许,管理员发现仓库开始出现险情,遂及时告知姜某,姜某当即安排属下罗某等人将前往排险。因仓库面积较大难以排险,罗某等人将部分贵重财产放在高处后,于6月10日2时停止排险,并拨打平安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报案,未果。
保险公司以未生效拒绝赔偿
6月10日8时许,姜某让工作人员再次报案,保险公司派员到现场勘查后,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公司认定,出险原因为天降暴雨,损失为39.3万余元。评估公司认为,货物受损发生时间不在保单约定时效内,建议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据此,保险公司拒绝了姜某的理赔申请。随后,姜某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江汉区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成立,由于保险员延迟签发保单,保险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过失责任,遂判决平安保险公司赔偿姜某35.4万余元。
对于该判决,平安保险公司不服,向武汉市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判定保险公司需赔偿
武汉市中院二审认为,该保险合同中约定, 在保险责任期间内,由于暴雨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应当在赔偿范围内。法院同时查明,6月9日8时至6月10日8时的降雨量达到了暴雨的标准。险情发生后,姜某安排人排险至6月10日凌晨2时,跨越了保单生效时间的节点,因此本次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还认为,仓库出现险情后,姜某安排人到现场排险至次日凌晨2时许,并拨打电话报案,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同时,平安保险公司也未曾对姜某的家具放置提出要求,姜某的货物因遭受15厘米的水涝而受损,是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损害,平安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另外,该公司保险员徐某6月2日收取了姜某的投保材料及保费,收取保费表示同意承保,应及时签发保单,但至6月9日14时09分才确认保险费收费及保单生成时间,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应对姜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据此,武汉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慧择提示:在本案中,保单生效前,投保货物遭水淹,本来保险公司可以不赔的,但是由于保险员延迟签发保单,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责任。根据 《合同法》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而从国内各家保险公司的承保惯例来看,均默认保险合同成立日的次日0时为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她提醒,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定要约定生效时间,以免出现不确定的因素带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