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转发了山东省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并结合市实际提出贯彻意见,规定已经领取市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原待遇继续领取,同时可自愿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两种待遇合并发放。
据了解,该《意见》要求对新征土地的人员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实行“先保后征”。对以前被征地的,根据各地的经济条件,通过适当提高其基础养老金和政府缴费补贴标准的办法,来逐步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
青岛市规定,执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缴费标准为:个人缴费标准在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内由个人自由选择;集体缴费标准在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内由村民会议民主确定;个人和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和原则上不低于政府出资部分的20%,若低于20%的,个人和集体应按选定的缴费标准适当增加缴费的倍数,个人和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和不高于此次征地得到的土地补偿安置费,可以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中列支或抵缴。鼓励多缴多得。
为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青岛市规定,已经领取本市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原待遇继续领取,筹资渠道和资金来源不变;同时可自愿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两种待遇合并发放。
慧择提示:对于已经参加青岛市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并且已经缴费的人员,青岛市规定可继续按原制度缴费,符合条件时享受原制度规定的待遇,筹资渠道和资金来源不变,也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两种待遇合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