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女士为自己的新车上了保险,一个月不到就出了事故。当时匡女士正在办理军队车辆驾照转地方的手续。虽然匡女士出具了车管所为其出具的生效地方车辆驾驶证,但保险公司仍以其没有或无有效驾驶证为由拒赔。匡女士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保险赔偿金18万余元。记者今天获悉,西城法院已受理此案。
匡女士起诉称,去年1月,她购买了一辆奥迪A4轿车,同时购买了新车保险。“我当时持有的是军队车辆驾驶证,正根据相关规定办理转为地方车辆驾驶证的手续,保险业务员当即表示如果发生事故可以获得赔偿金。”
半个月后,匡女士在延庆出了车祸,意外撞在树上,致使轿车损坏。报警后,匡女士被判承担全责。几个月后,修好的车辆交回给匡女士使用,她为此支付了18万余元修理费。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签署了定损单。匡女士申请赔付,却收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
匡女士表示,她办理转换地方驾驶证的手续于2007年3月完毕,而车管所为其出具的地方车辆驾驶证生效日期为2006年3月。也就是说,车祸发生时,匡女士的地方车辆驾驶证已经生效。匡女士认为,车管所给她出具的驾驶证是有效证件,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根本不成立。而且当初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她已向业务员说明其转换驾驶证的情况,但业务员没有提示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