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在原来基础上作了一定修改。例如,适用范围增加了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提取储备金的规定,扩大了基金支付范围,调整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增加了对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规定。明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办法》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由“缴费工资”调整为“本人工资”,并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月数,调整和提高了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计发基数和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应参保员工未办理参保或者未按规定缴费,且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标准支付相应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向用人单位追偿。
据介绍,近年来本市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加,政策办法不断完善,服务管理不断提升。据统计,截至今年10月底,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从2004年的693万人增加到895万人,其中农民工337.9万人。2004年至2012年10月,本市参保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被认定为工伤的有39.23万件;进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有27.31万件,累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31.33万人(其中今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5.16万人)。
慧择提示:上海市《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在明年开始正式实施,新的工伤保险办法将覆盖上海所有的职业人群。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撑起了“遮风挡雨”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