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车险中人保是明星品牌,因此,投保人保盗抢险的人很多。日前,经过庭审、质证等多个环节的博弈,金华市仲裁委最终认定“保险车辆系租赁车辆,在出事故当时该车辆时作为犯罪工具而使用,危险程度明显增加而拒赔的抗辩理由成立”,驳回被保险人吴某要求支付全车盗抢险保险金6.33万元的仲裁申请,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赢得该盗抢险诉讼案。
2009年4月,被保险人吴某报案称其所有的浙G7***2号车于2008年12月17日在金华境内被抢,要求支付赔款6.63万元。据了解,2008年,被保险人吴某向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承保了盗抢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并注明该车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
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工作人员在与其交流案情时,发现该案存在的疑点较多,遂派人专门对该案做详细的跟踪及调查。在调查期间,吴某于2009年8月第一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通过前提调查及诉前调查得知一重要信息,该车驾驶员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向公安机关了解得知该车的驾驶员涉案的案件进展得知,该驾驶员利用该车盗油的事实已被确认,并得知该车系租赁车辆的事实,遂申请法院调取了该刑事卷宗进行进一步核实。庭审中,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根据保险法及条款的约定进行拒赔的抗辩。后来吴某得知该案件可能败诉,遂撤回诉讼。
2011年3月,吴某以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第二次诉讼。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系仲裁管辖向法院提起了管辖权异议,要求移送管辖,经中院审理后,认为理由充分,吴某第二次撤诉。2011年9月,吴某就该案第三次提起主张,申请金华仲裁委提起仲裁。
最终,经过庭审、质证等多个环节的博弈,金华市仲裁委驳回了吴某的仲裁申请。
慧择提示:以上为您分析的是一则人保盗抢险案件胜诉的案例。据悉,经过前二次的积极应对,金华市分公司对该案件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并取得了一些关键性的证据,向仲裁庭提交了从公安卷及法院卷调取的多个案件共犯的的笔录及呈请破案报告书、起诉书、判决书、执行通知和,证明投保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及投保车辆用于租赁的事实以及投保单、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证明双方合同的内容。
2009年4月,被保险人吴某报案称其所有的浙G7***2号车于2008年12月17日在金华境内被抢,要求支付赔款6.63万元。据了解,2008年,被保险人吴某向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承保了盗抢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并注明该车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
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工作人员在与其交流案情时,发现该案存在的疑点较多,遂派人专门对该案做详细的跟踪及调查。在调查期间,吴某于2009年8月第一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通过前提调查及诉前调查得知一重要信息,该车驾驶员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向公安机关了解得知该车的驾驶员涉案的案件进展得知,该驾驶员利用该车盗油的事实已被确认,并得知该车系租赁车辆的事实,遂申请法院调取了该刑事卷宗进行进一步核实。庭审中,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根据保险法及条款的约定进行拒赔的抗辩。后来吴某得知该案件可能败诉,遂撤回诉讼。
2011年3月,吴某以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第二次诉讼。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系仲裁管辖向法院提起了管辖权异议,要求移送管辖,经中院审理后,认为理由充分,吴某第二次撤诉。2011年9月,吴某就该案第三次提起主张,申请金华仲裁委提起仲裁。
最终,经过庭审、质证等多个环节的博弈,金华市仲裁委驳回了吴某的仲裁申请。
慧择提示:以上为您分析的是一则人保盗抢险案件胜诉的案例。据悉,经过前二次的积极应对,金华市分公司对该案件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并取得了一些关键性的证据,向仲裁庭提交了从公安卷及法院卷调取的多个案件共犯的的笔录及呈请破案报告书、起诉书、判决书、执行通知和,证明投保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及投保车辆用于租赁的事实以及投保单、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证明双方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