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究之一:指定受益人获得理赔金不需抵债
案例回放
不久前生意人张先生在去与另一生意人洽谈生意时,途中发生车祸不幸意外身亡。张先生在生前曾购买过10 万元的人寿保险,并指定其独生女儿是受益人,所以,其女儿在张先生死后便获得了保险公司相当数量的保险理赔金,可很快张先生生前的朋友王先生就找上了门。听王先生讲,原来,在张先生生前做生意时曾向他借过3万元的现金用于生意救急,而当时并没有欠条。听说张先生的保险理赔金已经理赔到位,所以前来讨债,希望能拿保险理赔金来抵偿债务。对于这点,张先生的女儿很无奈,因为她并不知道借钱的事。她很想推脱,可又很想知道:如果真的借了钱,是否理赔金就必须要用于抵偿父亲生前的债务呢?答案是不需要,可以不用来抵偿债务。当然从道德上讲,如果真的投保人生前有债务,对于受益人来说理应拿出保险理赔金来给予偿还。
保险专家点评
根据有关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指定了受益人的,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指定的受益人将取得保险赔偿金。这是投保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所作的赠予,属投保人生前已处分的财产,它不是投保人的遗产,已成为受益人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也不能用来偿还投保人生前的债务。也就是说,受益人所获得的保险金是不必用来归还被保险人生前所欠的各项债务的。
讲究之二:作为受益人,保险金不征收遗产税
案例回放
刘先生夫妇如今资产已经有几百万元,膝下只有一子,夫妻俩希望在自己年老逝世后,能把全部财产都继承给自己的儿子,但如果再过N年国家说不定就会出台“遗产税法”,自己的这些资产就可能要付出不少的遗产税。怎样才能把自己的这些资产以既合法又不用付出遗产税代价的方法,过到儿子的名下呢?刘先生夫妇请教了这方面的一些理财专家,专家都建议他们夫妻把这些资产“变”成人寿保险,而把他们的儿子确定为受益人,这样一来就会满足他们夫妻的最终愿望。
保险专家点评
根据当前的有关法律规定,任何保险金所得都是免税的,如上,如果刘先生夫妻把自己的资产“变”成人寿保险,肯定就会达到避税目的。如刘先生夫妻可把夫妻的任何一方作为投保人投保人寿生存保险,或者也可为儿子投保教育金类保险,指定儿子为受益人,这样,一旦这些保险满期,在给付保险金时这些资产就会顺其自然过到儿子名下。当然刘先生夫妇还可以作为投保人投保高额终身寿险,把夫妻的任何一方作为被保险人,同样再把儿子作为受益人,如此在刘先生夫妻年老逝世后,作为受益人的儿子同样也能得到保险金。值得提醒的是,一定要记住必须在投保时指定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否则可能会发生一些其他意外或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讲究之三:不指定受益人,保险金作遗产分割继承
案例回放
在3年前,马小姐还是单身,当时她投保了某保险公司15万元的某意外人身险,在填写保险合同时,受益人一栏她填写了“法定”。前不久,马小姐在一场意外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保险公司经过认定,最终结论为属于保险责任,于是便准备给付15万元的保险赔偿金。但在保险金的分配问题上出现了分歧,因为现在马小姐已经结婚,那究竟这15 万元的保险赔偿金应给其父母,还是她的爱人,还是双方按比例分配呢?
马小姐的父母认为,马小姐在投保时尚属于单身,填写“法定”,本意肯定就是以父母作为受益人的,而马小姐的爱人则认为自己才是马小姐的法定继承人。那究竟这15 万元的赔偿金如何分配呢?一般来说,马小姐在受益人栏内填写上了“法定”,就属不确定受益人,故该笔保险金应作为马小姐的遗产来处分,对于遗产的分配,《继承法》中都有明确规定。
保险专家点评
很多时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通常为避免家庭纠纷或还未考虑周全,往往会在身故受益人栏中填写“法定继承人”、“法定”或者干脆不写。法定继承人不是指定产生的,故其不具备受益人的一般特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视为“没有指定受益人”,而按规定则应将保险金作为遗产进行处理。如果是这种情况,可能就会有人要说,这不正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意愿不谋而合了吗?不都是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取得了其死亡保险金?殊不知,其实,此时保险金的性质已经被转为遗产,继承人将有可能要承担一些意想不到的费用。在实际的操作当中,多数的保险公司为了“安全”起见,一般都会要求所有保险金申请人出具遗产继承的相关公证书方可确定法定继承人的名单,如此继承人就又要承担一笔不菲的公证费。
变更受益人履行手续才有效按有关规定, 变更受益人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变更就属于无效。为了避免因变更受益人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保险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通知义务,即要求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受益人的决定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可以不受该项变更的约束,在给付保险金时,依法仍然只能将保险金给付原来的受益人。
慧择提示:指定保险受益人有以上三大讲究,投保者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了解。当然,在投保之后,是可以变更受益人的,但是需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