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一:“附加险”还是“单独险”?
2003年3月,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找到郭生(化名)称该公司某分红险及可附加个人住院的险种很好,下个月就停售了,而且你孩子3月生日,现在买最合适,应该给孩子买一份。该业务员说这种保险不仅可以使孩子在发生意外、生病时得到一份住院赔偿保障还可以使郭生得到分红收益。郭生早就想给儿子买一份住院保险,听了该业务员的介绍之后当即同意并在其随手递过来的几张空白手续上签了字,并将该分红险第一期保费和第一期个人住院保费交给业务员。两个月后,该业务员将保险合同交给郭生,说三年后就可以领钱了(分红险),孩子住院(住院费用保险)也有保障了。
2006年3月因该业务员未及时将郭生所交保费交给保险公司导致(住院费用)保单失效。当郭生问及业务员为何主险有效而附加险却无效时,业务员称附加险不能复效。郭生带着疑惑认真研读了保险条款,发现条款令人费解,不是一般人所能读懂。于是郭生请教了其他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士,结果令人吃惊:两份保险都是主险,不存在主险和附加险的问题。也就是说,该保险业务员以住院险为“附加险”名义,诱导郭生买了自己不想购买的分红险。
记者就郭生反映的此问题和该保险公司进行了沟通,保险公司方面调查发现,保险业务员未及时将郭生已经交该业务员的保费交给公司导致(住院费用)保单失效,保险公司答应退还多收的保费,并按照银行相应的存款利息,给予郭生这笔钱适当的补偿。郭生另外所称的两个险种是单独的关系还是附加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核实。
点评:保险员素质亟待提高
我国保险业务的开展一般都通过代理商,而且以个人代理商———业务员为主。总体来说他们的素质提升很快,但也有水平不高、动机不纯的,而个人代理商体制上更存在弊端。为了促成合同成立,业务员常常违规或夸大宣传。
在保险销售环节,由于保险业务员销售的保费金额直接和工资挂钩,因此常常出现销售时报喜不报忧的情况,夸大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投资功能,或误导投保人忽略宣传参考收益与实际收益间的差异,对于一些免责条款告知不充分等。
故而,在投保某一产品之前,投保者最好通过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逐一和保险公司核实,避免其夸大、误导的宣传内容。
事件二:体检通过,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单吗?
2000年2月,刘树生(化名)在单位办公的时候,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小杨向其介绍推荐该公司的保险产品,在业务员的劝说下,加之考虑到自身的健康保障,刘遂初步同意了参保。
不久,刘树生到该保险公司指定机构参加体检,体检结果显示符合参保要求。刘树生正式购买了该公司的大病险、意外险、住院津贴险等四个险种。
从2000年至2007年,刘树生每年准时足额向保险公司交付保费,共计交付了36000多元。2007年11月份,刘树生因病住进省二院,并被医院告知应进行手术。刘树生联系保险公司商讨理赔事宜,公司在调查了刘树生的具体情况后发现,早在2001年和2003年,刘树生就因病住过医院,且并未告知保险公司;在查阅了这两年的病历档案后,保险公司认为刘树生的某一病症早在投保前就患有,并且刘树生有10年的饮酒史,也没有如实告知。所以保险公司认为,刘树生有隐瞒病情及不良生活习惯的行为,但是鉴于刘树生并非恶意,所以应属于“过失不实告知”。保险公司方面同意按照合同理赔大病保险30000元左右,并终止保险合同。对此,刘树生表示不理解,认为自身并没有隐瞒病情,且在投保前通过了公司组织的体检,既然体检通过了,那么就说明,这份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无论以任何理由都不能终止保险合同,应该继续交付保费,继续保险合同。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河北冀正律师事务所的张云律师,他表示按照我国的有关保险法规,保险公司的行为是法律支持的。但在人身保险合同的签单过程中,保险代理人为了促成合同成立,获得佣金收入,往往违反对保险公司的忠诚义务,有意忽略甚至阻碍投保人将患病史、家族遗传史、财务状况不佳等不利因素告知保险公司。当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符合承保条件为由拒赔。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对代理人进行有效的约束机制,不能受伤的总是投保人。
点评:纠纷多由“如实告知”而起
业内人士表示,几乎所有的健康险或重疾险方面的纠纷,归根到底都是由于“如实告知”原则方面的争议而触发的。现如今,保险公司都会对新客户进行电话回访,确认他们明白“免责条款”、“如实告知”原则和其他投保须知,投保人应明确确认,切不可心存侥幸或心不在焉,含糊作答,给以后理赔埋下隐患。
另外,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和信息优势容易限制投保人的权利,造成索赔难。面对各种专业术语,投保人常常无处着手,而索赔的时候却必须要递交完整的手续和有关证据资料,缺少一项就无法理赔。同时,不少保险合同条款还存在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称。保险条款繁杂,侵犯投保人的知情权。保单动辄数万字,很多投保人没有逐字逐句看过保险合同,更无法准确、完整地了解这个合同内容,最终导致出现理赔纠纷。所以,保险合同的“傻瓜合同”越多越好。
专家说法:买保险如何防止“被忽悠”?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我国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也催生出众多强烈的保险需求,加快了商业保险的发展速度。但是,作为老百姓而言,毕竟不是人人都是精通保险知识的专家,晦涩难懂的保险合同,以及个别无良的保险营销员的误导,容易造成许多投保人被忽悠的现象。保险理赔专家指出,百姓在投保人身保险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亲笔签字的问题。有的投保人投保时委托业务员或他人在投保单上代签字,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时,由于保单不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亲笔签字,导致合同无效,影响个人利益。
提醒:投保单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客户利益,投保单一定要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亲笔签名,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监护人签名。切忌由其他任何人代签,避免造成合同无效,损害您的利益。如果存在代签名问题,请及时到投保公司办理补签名手续。
二是如实告知的问题。有些身体患病或有既往病史的人,在投保时告知既往身体健康,对健康告知部分均作否认回答。当保险公司调查时,如发现带病投保或有既往病史,将拒付保险金。
提醒:为了更好地保障您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请您在投保时如实填写健康及其他问卷,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是不按时交纳续期保险费问题。有的投保人投保后,由于业务员未提醒缴费,本人也未按规定时间交纳续期保险费,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终止。这里虽有业务员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但还是投保人未尽缴费义务,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提醒:及时、足额交纳续期保费是投保人应尽的义务。《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发出的《续期缴费通知书》,仅是对投保人的善意提醒。
四是保险事故发生后,提供有关证明和有关资料的问题。有的客户误认为只要通知保险公司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就应马上赔付。其实对于每一件保险事故发生后,申请人需要按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提供事故证明和有关资料,如果资料不全,会影响保险公司及时给付。
提醒: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尽快提供事故证明及各种相关资料,手续不全将影响立案和给付的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