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人寿个险营销主任吴芳敏对此作出了比较完整的解答。
投保前,谨慎行事
选择有良好信誉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目前中国保险市场公司可谓名目繁多,保险代理人更是不计其数。客户投保保险是和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需要长期服务的契约,所以在投保前一定要慎之又慎。现代社会信息业高度发达,客户完全可以通过网络、保监会监督电话等工具,选择信誉好、服务佳、专业精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为自己提供服务。
耳眼脑并用,分析保单利益。客户除了听取保险代理人口述分析保险利益外,还应仔细研读该保险商品的相关条款并提出质疑,其中最应当关注的几项内容包括:(1)免责条款,看是否有特殊的责任免除条款对自己不利;(2)保险责任,此部分是整个投保合同中的重中之重,例如两家公司同样在合同中列明了包含残疾关怀金和身故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但不同描述所体现的理赔给付金额是大相径庭的,如甲公司合同中写到"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给付1倍保额,保险合同终止",乙公司合同写到"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给付1倍保额(扣除已给付的残疾关怀金部分),保险合同终止",那么很明显可以看出,甲公司的残疾关怀金是额外理赔的,而乙公司所谓的残疾关怀金是从身故保险金中分离出来的一部分,客户所能享受的权益大大缩水了。
理性面对分红收益。分红来源于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也体现了保险公司与客户的利益共享。但是此部分的收益要看公司的投资状况而定,所以客户在投保时应详细了解公司的投资渠道和投资状况,同时了解公司历年的分红情况,作出理性判断,而不要被一些虚高的分红预估所迷惑,盲目投保。
投保时,严格按照程序办手续
切忌贪图一时的简便,代行签名职责。由于现代人工作忙碌,抑或长辈为了体现对孙辈的关爱,很多客户在投保过程中为了简化手续,受部分营销人员的误导代行签名职责(如丈夫为妻子投保,代替妻子在被保险人签名栏签名;又如由祖父母出资为未成年人投保时代替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父母签名)。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保险法相关规定,此类投保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应。所以如果一旦发生理赔,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拒赔,因为法律保护的永远是依法行事的人。
切忌投保时不如实告知。有些客户投保心切,或被一部分保险代理人诱导,刻意隐瞒病史,但是最后受损的还是自己。因为保险公司一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客户是带病投保,完全有理由拒绝履行理赔职责;更甚者,保费也不会退回,"赔了夫人又折兵",实在是不合算。但是如果客户针对自己的健康状况作出明确告知,保险公司会针对客户不同的情况采取加费承保、特约承保、责任免除、更换险种等方式让客户继续有投保的机会。
投保后,慎重签收
保单签收是客户对投保内容进行最后确认的一个环节,所以也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客户在收到保单进行签收前,首先要针对保单列明的投保险种、投保年龄、缴费期限、保险期间、投保人姓名、被保人姓名、受益人姓名等内容进行一一核对,一旦有误,立马责成保险公司进行修正,以免造成后患。同时针对免责条款、保险责任、条款释疑等内容再重新审视一遍,以免对相关内容认知不够造成将来理赔困难。如果发现严重背离客户的投保意愿,客户可在十天犹豫期内向保险公司提出契撤,全额退还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