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为规范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行为,主要从以下四方面做出规定:
首先是参照现有基金销售机构标准设定准入资格条件。保险机构作为一类基金销售机构,其准入资格条件应当参照现有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资格条件进行设定。考虑到基金销售业务与保险机构现有业务差别较大,保险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保证保险机构具备较强的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对保险公司设定了“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持续从事保险业务5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等要求,对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设定了“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的要求。
其次是销售业务规范与现行销售业务规范保持一致。考虑到基金销售业务与保险机构现有业务差别较大,为规范和引导保险机构及其基金销售人员行为,除对基金销售业务的个性化业务规范要求进行特别强调外,还结合保险机构特殊情况对其信息备案等问题做出了特殊安排。
再次是基金销售人员管理上考虑保险机构销售人员的特殊性。保险机构的销售人员包括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和签署代理合同的保险代理人,为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要求保险机构对其基金销售人员授权范围内的销售行为和构成表见代理的销售行为承担责任。
慧择提示:保监会监管层此次为保险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放行,为保险机构进入基金市场打下良好的基础。此外,还对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人员的兼职、从业资质管理、培训和销售行为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同时,《暂行规定》要求两会及派出机构加强监管沟通,定期沟通和交流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监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