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保费豁免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它是指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免交未到期的保费,而合同继续维持原有效力,保险公司继续提供相关保障,可谓真正体现了人性化的保险服务理念。如2010年,常先生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一款年金保险,被保险人为常太太。今年初,常先生不幸遭遇车祸身亡。5月,常太太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由于保单中包含保费豁免条款,根据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可免交后续各期保费,而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的规定,常太太在收到先生身故理赔款的同时,也获得了48.8万元的保费豁免,并继续享受保单的各项保险利益。
不过,投保人需要注意,保费豁免利益在三种情况下会终止:第一种是交费期满;第二种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满一定岁数;第三种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又能重新工作,有了交纳保费的收入来源。而且,投保人最好让家人知道自己购买的保险产品中含有保费豁免条款,一旦发生意外,就能在降低风险损失的同时,让家人能及时的继续拥有保障。
如2009年3月,牧先生为妻子柯女士购买了一份附加保费豁免条款的两全险,交费期为10年,2010年初,牧先生遇意外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由于投保后,他未曾告知柯女士保单附加有保费豁免条款,因此,尽管家庭经济困难,但柯女士仍持续交纳了两年保费。直到前不久,柯女士偶然发现保单可以申请保费豁免,于是联系保险公司。在确认牧先生的现状符合条件后,后者及时做出保费豁免决定。这意味着,柯女士的保单从2009年牧先生丧失行为能力后,就不需要再交纳任何费用,而保障仍然有效,直至合同终止。就此,保险公司将柯女士在牧先生出意外后所交纳的两年保费,也一并退还给了她。
当然,或许有人会问,既然这项条款这么实用,是不是一定要买具有“保费豁免”功能的保险产品呢?其实这也不绝对。首先,且不说一些以附加险形式体现的“保费豁免”,需要投保人单独付费购买,就算那些本就包含“保费豁免”条款的保险合同,其在保费核算的过程中,实际也已考虑了成本因素。假定有两个保险责任类似的产品,前者具备“保费豁免”条款,而后者不具备,通常前者就比后者“贵”些;其次,有些产品类型(如意外险、住院医疗保险等)基于其保险责任或保费水平,本身并不需要“保费豁免”功能。所以,购买保险还是要视自身保障需求而定,不能片面地为追求“保费豁免”而舍本逐末。
慧择提示:近几年,一些含有保费豁免条款的保险产品受到诸多消费者热捧,并且成为保险公司宣传产品时的一大卖点,但是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不必刻意追求保费豁免,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