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旧车投保时“高保低赔
旧车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车损险是目前实务中常见的现象,即旧车按照新车价值缴纳保险费,却按实际价值进行理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车辆修理时使用新零件,所以应以新车价值投保。如果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车主获得的保险金基本可以覆盖修理费。但在车辆全损的情况下,则与预期的赔付会产生较大差距。
2、保险公司“怠于定损”
因定损争议诉至法院的,占到私家车保险纠纷的八成左右,其中有不少因保险公司怠于定损而引起。
我国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了保险人有及时定损的义务,并规定即使情况复杂的,也应当在30日内定损。
3、“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
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条款不生效力。所以,保险免责条款的生效应当以保险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为前提。
4、被保险人因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导致交通事故的理赔问题
对于一些严重违反交通法规而导致事故的情形,例如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肇事后逃逸等,保险合同中明确将其列为免责范围。
5、责任险中,“自费部分”医疗费的理赔问题
慧择提示:其实在责任险中,对于医疗赔偿方面都会按照国家的医保为标准的、自费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是不赔的。这使得许多车主在向受害人全额赔偿了医疗费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无法获得全额赔付,由此引发了大量纠纷。责任险中,第三者医疗费赔偿范围原则上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保范围为限,但内固定材料费属于为治疗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