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苏小姐所述情况看,她的爷爷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以要求工厂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赔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又受聘到新的工作单位,在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目前还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该类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如构成劳动关系,则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反之则不适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当事人发生事故时已64岁,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现工作单位之间已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同样也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调整。根据《湖南省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其待遇可按双方约定或相应法律、法规解决。苏小姐的爷爷与其现在工作的工厂属于雇佣关系,双方可依照民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雇佣关系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慧择提示:根据律师的解释,可以看出,苏小姐爷爷的年龄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因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针对这一问题,业内人士指出,退休人员再次受聘后,可以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相关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