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起诉称,她于2001年10月16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在丰台城建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绿化工作。入职后,物业公司未依法为她缴纳社会保险。经多次协商,城建物业公司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物业公司支付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等。
庭审中,被告物业公司主张李某自愿放弃养老、失业两项社会保险,就此提交李某2007年9月签字的说明为证;李某对此说明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物业说不签就会被辞退,物业公司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虽然李某曾签字放弃养老及失业保险,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物业公司仍应支付李某养老保险补偿。李某系农业户口,参照《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标准予以补偿”之规定,物业公司未为李某缴纳养老保险,应支付李某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1万余元。
慧择提示:不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本来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员工要求公司补交养老保险也是合情合理的。李某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48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