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民姜女士今天拨打本报理财热线,她已故两年的表侄王守海生前买了一份为期十年的长泰安康B型保险。不幸的是,保险期限没有过,表侄因癌症不治去世。“我表侄是2003年10月14日购买的这份保险,保费为5930元整,保险金额是5万元人民币。到2004年10月份我表侄在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查出患有胃癌,2005年10月治疗无效后去世。”姜女士说,“我大哥(死者父亲)找到了当时侄子投保的当地保险公司,可是对方业务员说让我们耐心等等,我们还多次给青岛市分公司打电话询问,可是也毫无结果,就这样死者家属走上了2年的理赔路。
最近,该保险公司新上任的经理告诉他们自己不清楚此事,并称此事已经上报青岛分公司。“今天下午我给青岛分公司的理赔科打电话,他们一个新换的领导让我拿2003年10月份的CT片和检验报告,我侄子2004年10月才发现得病了,2003年10月怎么会拍片子呢?”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相关的保险公司,该公司理赔科孙小姐表示:此险种不需要被保人提供投保前的健康证明,但是被保人的健康状况应该符合规定,不能患有《健康告知书》上规定的疾病。“像王守海的这种情况有点特殊,我听负责此事的同事讲,他的病历上说他得病很长时间了,可能有诈保的嫌疑。”孙小姐说。该保险公司调查科的一位工作人员称此事正在复查中,已有专人负责此事。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王维湘律师对此表示,保险公司既然有《健康告知书》在先,被保人也应该有义务自己检查是否符合规定,如果是被保人违背了诚信,事先故意隐瞒了《健康告知书》中所禁保的病情,则保险公司有抗辩权,可以不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如果双方事先都不知道实情的话,可以按照《民法通则》中“公平合理”的条款处理,双方都分担一些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