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显示,国外的农业保险发展最长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学术界将其分为政府主导参与型、互助社模式、政府资助商保模式、选择性扶持模式等四种类型,但在实际运作中,农业保险有着强烈的政策性色彩。
首先,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美国的农业保险原则上实行自愿投保,但由于1994年美国《农业保险修正案》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享受政府其他福利计划,如农产品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补贴和保护计划等;必须购买巨灾保险,然后才能追加购买其他保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事实上的强制保险。
同时,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美国保费补贴比例因险种不同而有所差异,2000年平均补贴额为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每英亩为6.6美元)。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率为40%。日本保费补贴比例依费率不同而高低有别,费率越高,补贴越高,如水稻补贴70%(费率超过4%),早稻最高补贴80%(费率为15%以上),小麦最高补贴80%。
另外,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经营者提供业务费用补贴。美国政府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包括定损费)补贴。日本政府承担共济组合联合会的全部费用和农业共济组合的部分费用。
经济实力雄厚的国家,政府会对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美国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对参与农业保险的各种私营保险公司、联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日本则由地方政府的共济组合联合会和中央政府为农业共济组合提供两级再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