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辽宁省糖尿病治疗中心院长冯世良建议,要将那些按照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据冯世良委员介绍,2000年,国务院在辽宁进行社保改革试点,根据有关精神,辽宁省下发了《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缓解了这部分人员的生活困难。
近年来,随着正常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不断提高,按低保标准享受生活费的这部分人员待遇与正常企业退休人员差距越来越大。但他们认为自己同样是退休职工,企业困难无缴费能力不是本人原因造成的,提出宁可自己补缴也要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冯世良认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意见,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因此建议适时将其纳入养老保险范围,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