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机动车的数量以及驾驶人数不断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因酒后驾驶造成车毁人亡的悲剧在身边屡屡上演,赵某的案例比比皆是。数据显示,2009年1~8月,发生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目前,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危害社会发展的公害。
酒驾责任争议多一级标题
2010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其中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定为犯罪引起广泛热议。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称(《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自此,酒后驾车已经提到了刑法的高度,不再只是普通的交通管理事件。
不过,醉驾司机在肇事之后,除了承担法律后果、接受刑法惩处之外,其民事责任又是如何履行的?造成的民事损失又是由谁来承担的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各大保险公司面对此类咨询问题时,统一口径一口回绝:所有违法引起的事故,保险公司均不赔付。面对诸如赵某的案例,很多民众都有不同的看法。
“这不就是在放纵酒驾吗?”街头的大叔经常议论道,此举会引发道德风险,是用提高全社会的成本来鼓励酒驾等违法行为,无疑鼓励车主酒驾,与现行的法律精神相悖。更有人给出了反对的理由:“其一,因醉驾成本低而使得司机酒后驾车概率提高;其二,同等保额保险费必然增加,导致守法司机成本上升。被保险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可以当成保险责任,那以后杀人犯行凶之前也去投一份责任险。”
当然也有持支持态度的:一方面严惩酒驾并入刑,另一方面积极减少酒驾消极后果。相对于酒驾人,受害者多为弱势,在保险公司免责权和受害者的生命权发生博弈时,自然是尊重生命权。就和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行人不是故意的,即使行人全责,机动车也要赔付10%是一个道理,道路权让位生命权。
长久以来,酒驾赔偿的支持方认为交强险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让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交通事故发生后,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俗称“碰瓷”),保险公司均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保险公司所提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中的有关“免责”规定,只是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用来约束事故受害人。反对者则认为,酒驾本身即是违法,对违法产生的一切损失均应由违法者本身承担,不应将责任加诸于保险公司。
保险责难卸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针对实践中的改装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医保外的医疗支出是否应该获得赔偿,酒店代客泊车、机动车陪练、试驾等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划分保险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十七条格外引人瞩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保险公司在同一诉讼中向被保险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这也就意味着,无论何种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保险公司都必须进行赔偿。
另外,按照我国现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即无论何种原因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均至少做出12.2万元限额以内的赔偿。
慧择提示:这是保险择责难的一次考验,真正体现了法律的意义,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有了这样的规定,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权益将有了法律的保护,其获得赔偿的过程将更加快捷方便,让这些事故中的弱势群体得到了保护,过往事故中求助无门、求偿无门的现象将从此杜绝,保险公司也将真正做到“保险”。另一方面,这规定也不会成为纵容酒驾的借口。因为附言中还提到:“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这也就意味着,由于肇事者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失,保险公司在进行赔付之后有权向肇事者进行追偿,从而实现肇事者承担法律后果及民事后果的惩罚目的
酒驾责任争议多一级标题
2010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其中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定为犯罪引起广泛热议。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称(《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自此,酒后驾车已经提到了刑法的高度,不再只是普通的交通管理事件。
不过,醉驾司机在肇事之后,除了承担法律后果、接受刑法惩处之外,其民事责任又是如何履行的?造成的民事损失又是由谁来承担的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各大保险公司面对此类咨询问题时,统一口径一口回绝:所有违法引起的事故,保险公司均不赔付。面对诸如赵某的案例,很多民众都有不同的看法。
“这不就是在放纵酒驾吗?”街头的大叔经常议论道,此举会引发道德风险,是用提高全社会的成本来鼓励酒驾等违法行为,无疑鼓励车主酒驾,与现行的法律精神相悖。更有人给出了反对的理由:“其一,因醉驾成本低而使得司机酒后驾车概率提高;其二,同等保额保险费必然增加,导致守法司机成本上升。被保险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可以当成保险责任,那以后杀人犯行凶之前也去投一份责任险。”
当然也有持支持态度的:一方面严惩酒驾并入刑,另一方面积极减少酒驾消极后果。相对于酒驾人,受害者多为弱势,在保险公司免责权和受害者的生命权发生博弈时,自然是尊重生命权。就和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行人不是故意的,即使行人全责,机动车也要赔付10%是一个道理,道路权让位生命权。
长久以来,酒驾赔偿的支持方认为交强险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让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交通事故发生后,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俗称“碰瓷”),保险公司均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保险公司所提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中的有关“免责”规定,只是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用来约束事故受害人。反对者则认为,酒驾本身即是违法,对违法产生的一切损失均应由违法者本身承担,不应将责任加诸于保险公司。
保险责难卸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针对实践中的改装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医保外的医疗支出是否应该获得赔偿,酒店代客泊车、机动车陪练、试驾等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划分保险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十七条格外引人瞩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保险公司在同一诉讼中向被保险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这也就意味着,无论何种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保险公司都必须进行赔偿。
另外,按照我国现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即无论何种原因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均至少做出12.2万元限额以内的赔偿。
慧择提示:这是保险择责难的一次考验,真正体现了法律的意义,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有了这样的规定,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权益将有了法律的保护,其获得赔偿的过程将更加快捷方便,让这些事故中的弱势群体得到了保护,过往事故中求助无门、求偿无门的现象将从此杜绝,保险公司也将真正做到“保险”。另一方面,这规定也不会成为纵容酒驾的借口。因为附言中还提到:“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这也就意味着,由于肇事者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失,保险公司在进行赔付之后有权向肇事者进行追偿,从而实现肇事者承担法律后果及民事后果的惩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