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自2012年4月1日后出生,且具有济南市城镇户籍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缴纳对应年度全年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从而实现了新生儿“落地”参保。对于出生后超过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将仍按现行政策规定,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慧择提示:作为一个家庭的希望的新生儿,他们的成长本身就是有风险的,不能因为政策性的原因让他们处在“无安全期”的状态,济南省此举应该在全国得到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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