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对象为参合居民。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保障范围方面,大病保险主要在参合居民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按上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判定标准,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研究确定。
新农合大病保险的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其中,支付比例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2013年1月1日起,大病保险资金对20类重大疾病参合患者住院发生的高额合规医疗费用给予补偿,个人最高年补偿限额为20万元,具体补偿比例通过招标确定。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保险补偿比例。
公开招标购买商业保险
新农合大病保险将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方式。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以政府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形式,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业务。招标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补偿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管理力量。符合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的形式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要具备五个条件: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在统筹地区设有分支机构能够组建具有专业背景的服务队伍,并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即时结报点;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承办工作,并承诺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保险需一站式即时结算
在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方面,原则上3年为一个周期,为有利于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长期稳定运行,保险合同中可对商业保险机构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的动态调整机制。
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收入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配备医疗、财会等服务人员,专门负责大病保险报销业务。加强与新农合经办服务的衔接,与当地新农合信息系统联网,或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简化报销手续,发挥商业保险机构信息系统平台和垂直管理体系的优势,为参合居民提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商业保险机构要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做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的基础上,为参合居民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选择,但不得捆绑或强制推销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产品。
慧择提示:商业机构参与进来能够提高医保报销的效率,也能够使大病医保政策向公平、公正的方向发展。不过在发展的过程中,政府要做好监管,不要让惠民政策,成为不法分子腐败的温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