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花钱买平安是多数购买保险客户的初衷,然而很多保险业务员,在对客户宣传时,往往对客户夸大其实。有些业务员为了买保险甚至不择手段,其后果往往是产生纠纷甚至是诉讼。本案的起因就是因保险业务员隐瞒客户,在合同书上部分内容和风险提示语句上代替客户签字被客户发现,感觉受骗了的客户要求退保后又遭到拒绝发生纠纷,最终演变成诉讼官司。今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已正式受理此案,并择日开庭审理。
客户小勇(化名)诉称,2012年5月11日,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许昌生命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员的指导,小勇在其中一张投保单上签名,申请购买人保公司的“生命吉祥三宝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6月初,小勇拿到许昌生命保险公司发给自己的保险合同书后,发现该合同书中第13-15页上的书写内容及签名非本人亲笔填写。针对此情况,人保公司工作人员无人向小勇予以承认。后经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调查认定:小勇申请购买许昌生命保险公司该保险产品保险单证上的相关内容及签名部分均系伪造。小勇认为,其行为显系欺诈。
更为蹊跷的是,小勇查询在自己第三人下属的位于许昌市光明路与向阳路交叉口北约80米路东的光明分储蓄网点的存款情况后发现,在2012年5月18日,自己的存款已被他人转帐10084元,经农行工作人员核实,确认此款系已被许昌生命保险公司转走。经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客服证实,许昌生命保险公司要想划转小勇存款,在其没有帐户密码和小勇本人未到现场操作的情况下,必须得有一份有小勇亲笔签署的银行转帐授权书才可以办理。但是,小勇至今并没有见到,也从未给许昌生命保险公司及第三人签署过银行转帐授权书。小勇认为,许昌生命保险公司及第三人划转小勇存款的行为,显然是许昌生命保险公司及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了小勇的合法权益。
为此,小勇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许昌生命保险公司以原告名义所签的保险合同无效,责令许昌生命保险公司返还所收取原告的保费10084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0084元;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许昌市分行对上述款项及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许昌生命保险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许昌市分行共同承担。
慧择提示:在本案中,生命人寿业务员私自代填保单,本来就是违法的行为。客户在得知自己受骗后,依法要求退保是合理的行为,保险公司应该依法退回保费。
客户小勇(化名)诉称,2012年5月11日,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许昌生命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员的指导,小勇在其中一张投保单上签名,申请购买人保公司的“生命吉祥三宝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6月初,小勇拿到许昌生命保险公司发给自己的保险合同书后,发现该合同书中第13-15页上的书写内容及签名非本人亲笔填写。针对此情况,人保公司工作人员无人向小勇予以承认。后经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调查认定:小勇申请购买许昌生命保险公司该保险产品保险单证上的相关内容及签名部分均系伪造。小勇认为,其行为显系欺诈。
更为蹊跷的是,小勇查询在自己第三人下属的位于许昌市光明路与向阳路交叉口北约80米路东的光明分储蓄网点的存款情况后发现,在2012年5月18日,自己的存款已被他人转帐10084元,经农行工作人员核实,确认此款系已被许昌生命保险公司转走。经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客服证实,许昌生命保险公司要想划转小勇存款,在其没有帐户密码和小勇本人未到现场操作的情况下,必须得有一份有小勇亲笔签署的银行转帐授权书才可以办理。但是,小勇至今并没有见到,也从未给许昌生命保险公司及第三人签署过银行转帐授权书。小勇认为,许昌生命保险公司及第三人划转小勇存款的行为,显然是许昌生命保险公司及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了小勇的合法权益。
为此,小勇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许昌生命保险公司以原告名义所签的保险合同无效,责令许昌生命保险公司返还所收取原告的保费10084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0084元;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许昌市分行对上述款项及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许昌生命保险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许昌市分行共同承担。
慧择提示:在本案中,生命人寿业务员私自代填保单,本来就是违法的行为。客户在得知自己受骗后,依法要求退保是合理的行为,保险公司应该依法退回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