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是40岁的杨先生(化名),去年3月3日,他贷款买了一辆价值65800元东南菱悦汽车。
贷款公司为杨先生办理了车辆交强险的投保手续。当日下午,杨先生去汽车公司提车,发现保险单上的保险期间不是即时生效,而是次日零时。
汽车公司业务员小王立即与该贷款公司取得了联系,要求保险公司将保险生效时间更改为即时生效,却遭到拒绝。同时,小王的同时让杨先生签了一份《风险告知书》,随后将车辆交付给了杨先生。
不料当晚7点左右,杨先生开车时不小心撞到在行走的李女士(化名)导致李女士多处骨折,住院三个多月,共花去医疗费10万多元。事后,李女士将杨磊诉至鄞州法院。
李女士向鄞州法院起诉,并将杨先生、汽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杨先生和汽车公司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20余万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三名被告各执一词。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在2011年3月3日19时,根据杨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当时交强险并未生效,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从有利于投保人的角度应认定保单即时生效。最终,鄞州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杨先生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余元。
慧择提示:此案前提是投保人要求了保单为即时生效,即使得不到保险公司承认,可是法官认定了。有时候很多人在面对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时,只能吃闷亏。像杨先生那样得到理赔的只是少数人,所以提醒广大车主,在保单未生效之前,新车主应尽量避免出行;续保的老车主也应衔接好投保时间,避免出现“真空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