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林某于2009年投保了一份意外险,但是投保时却没有指定受益人。不久,林某发生交通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给付了30万元保险金。但是林某的母亲和妻子在如何分配保险金上出现了巨大分歧,关系恶化。
案例2:2002年初,钱女士为自己购买了保额为10万元的两全型人寿保险,并指定身故受益人为其丈夫汪先生。2005年初,钱女士与丈夫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6个月后钱女士因车祸不幸身故。丧事办完后,钱女士父母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这张保险单,于是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钱女士的前夫知道此事后,也同时提出了领取保险金的申请。由于保单上的受益人是汪先生,保险公司只能把10万元保险金赔付给钱女士的前夫,钱女士的父母表示难以接受这个事实。
慧择提示:有时候的受益人可能都是被保险人的亲属,为了真夺被保险人用生命换来的金钱,伤感情又伤人。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确保购买的保险让家人收益,在投保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明确指定受益人。对于受益人的指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指定一定要明确,应当写清楚姓名和身份证号;二是如果需要变更受益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