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院透露,禤某某生前在清远一家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限内,禤某某于去年10月9日在清新县某道路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后因车辆发生故障无法行驶,便下车在道路上推行,行进中被他人驾驶的汽车碰撞摩托车尾部,致禤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禤某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索赔,该公司以禤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死亡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免责事由,作出拒绝理赔通知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保险合同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的免责条款,但禤某某的死亡与在此之前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事故发生当时,禤某某并未驾驶机动车,而是在下车推行过程中被后面的来车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不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畴。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意外伤害死亡的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及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共110140元。
慧择提示:摩托车被撞身亡,保险公司理赔是理所应当。虽然被保险人无证驾驶,但根据相关法律,保险公司也应该支付理赔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