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来到女子生前办理保险业务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经手办理理赔业务的李女士告诉记者,投保人生前办理的保险种类叫“吉祥相伴”,是一种单纯针对以死亡作为理赔代价的投保险种,以低投保金、高理赔金为显着特征。要求投保人的年龄在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并且身体健康。该女子是在2003年开始投保的,每年投保金额为168元。今年是女子投保的第4年,也就是说她一共交了4年的保费共672元。今年的5月15日,该女子突然自杀。按照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投保人在两年内出现自杀的情况,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但投保人是在投保3年多的时候自杀的,投保期间又没有疾病,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后,确定女子符合理赔条件。由于女子在投保时写明受益人是她父亲,所以她的父母将得到理赔金20万元。该公司的负责人明确表示,考虑到理赔金额数目较大,公司领导将于今天上午亲自将20万元理赔金送到其父母手中。
投保人没法钻理赔“空子”
买过保险的读者都知道,投保期内投保人自杀,一般是得不到理赔金的,为什么这名女子就能成为特例呢?鞍山市保险行业协会协调部姜先生告诉记者,这是因为《保险法》中有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投保者自杀,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给付理赔保险金。
那么,在丰厚的理赔金诱惑下,会不会有一些人故意以自杀换取留给家人的高额“收益”呢?尤其是一些慢性病患者,或是一些有心理疾病的患者,会不会因不堪忍受病痛,又故意隐瞒病情而钻了保险合同“投保两年以上,自杀给予赔偿”的“空子”?据姜先生说,这种情况一般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自杀的人一般都觉得自己已经不能再承受生存带来的痛苦,他不会先买了保险等两年多以后再自杀,这不符合事实逻辑。而且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对投保该险种的保户有很明确的要求,即在投保之前必须是身体健康者。投保人死亡后,保险公司也会做保户的病例调查,如果有疾病史,将不予赔偿。
姜先生还介绍说,像该保险公司遇到的这种因自杀死亡而给予投保人理赔的情况,我市其他保险公司也曾遇到过,但此次理赔金额如此巨大,实属罕见。
慧择提示:生前投保几百元自杀后获赔20万,这也是很不可思议的事情。保险公司因自杀给予理赔,而且理赔的金额还如此的高,这在业内比较罕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