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12年7月24日上午,龚某乘坐一辆载有22名乘客的三轮柴油摩托车,从寿宁县南阳镇山坑村开往该县南阳镇方向,在途经一石桥路段时,车辆驶离右侧路面翻到山边,造成龚某在内14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
在事故发生当日上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公司迅速派人赶赴现场开展事故查勘,分发中国人寿理赔服务卡,开设理赔绿色通道,全力做好客户理赔服务相关工作。经核实,在出险人员名单中,只有龚某曾在中国人寿投保。经中国人寿寿宁县支公司客服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联络沟通,2012年8月2日,龚某的家属提供了一份其生前在中国人寿河南郑州市分公司投保的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的保单到寿宁县支公司申请理赔,总保额53800元,趸交保费50000元。之后,中国人寿寿宁县支公司客服中心立即电话联系河南省郑州市分公司理赔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及时帮助客户受理相关理赔材料并寄送中国人寿河南郑州市分公司进行理赔处理。
经中国人寿郑州市分公司调查核实并上报中国人寿河南省分公司审批,出险人龚某因意外交通事故身故,属于其投保保险的责任范围,按照相关保险条款,给付龚某的法定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16.2万元。
慧择提示:异地投保意外出险获赔16.2万元,这是保险公司的应尽责任。只要在保险理赔条款内,保险公司就应该快速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