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我们采访了解到,王先生的父亲已经76岁,因为爱子心切,所以想给儿子办一份商业保险,让儿子无后顾之忧。后来,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联系到王大爷,并推荐了一份商业保险,一开始说是五年期,后来经过一系列的保险利益演示,王大爷就签了十年期的。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红利领取人都是儿子王庆彬(化名),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王大爷,保费由王大爷自愿替儿子交,第一年的保费已经交清。保险合同成立日为2011年1月18日,生效日为当月19日,每年需交保费30000元,连续交10年,并选择通过累积生息的方式领取红利。
据王大爷介绍,此份保单的主险单是他替儿子代签的 ,而其他相关条款都是业务员模仿王大爷的字迹,代替王庆彬签的字。我们看到,在这份保单的条款中,有一个关于犹豫期的规定,规定显示:自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据王大爷说,保险公司是在其签订保险合同之后,过了犹豫期对其儿子王庆彬进行例行电话回访,并得到了儿子的确认。对于父亲好心为自己办的这样一份保险,王庆彬的说法是:“我并不知道父亲给我办了这样一份保险,接电话的时候我正在开车,周围乱糟糟的,听不太清楚,而且我手中也持有其他好几家保险公司的单子,我一听对方是保险公司打来确认是否有这样一张保单,是否确认签名时,我稀里糊涂就给确认了。”所以,后来父子二人反悔,并且要求退保时,保险公司以父亲与儿子具有可保性、电话回访录音具有法律效力等为由,拒绝全额退保,要想退保只能走公司规定的程序。
8月18日下午,我们电话联系了现在负责这张保单的业务员。业务员称,之前负责这张保单的房姓业务员已经离职。至于签名是否是业务员代签的,他并不知情。
对于此事,我们联系了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据介绍,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代签名”与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况且这个案件的相关材料也不齐全,不好认定当事人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含有以死亡为赔付条件的保险,不能替儿子签字。而对于投保单和投保确认书等书面材料,一定要分别由投保人本人、被保险人本人签字确认,否则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从另一方面讲,“代签名”还可能会导致无法顺利获得保险公司理赔,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可能再以代签名为由拒绝赔付。此外,律师说,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费自动转账授权的声明签字也需要本人签名确认。
慧择提示:保险一定由本人签字才有法律效应。还有一点就是购买保险时,一定要注意犹豫期。如果过了犹豫期,想去退保是很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