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诉讼面临困境
1.诉讼造成“双亏”的局面
一方面,诉讼程序复杂、举证压力、综合成本投入往往使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另一方面,诉讼本身给保险公司带来了负面效应。法院审理过程中的倾向性也容易导致保险公司成为最终的利益受损者,公平原则遭到破坏。
2.保险专业性与传统法治矛盾突出
鉴于保险涉及诸多专业领域,传统法官很难正确全面掌握保险合同内容,进而做出正确裁决。同时,我国保险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保险专业背景的法律人才奇缺,法官错判、误判时有发生。
3.诱使被保险人追求不当得利
出于维稳考虑,法官偏重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使得被保险人有机可乘,寻求以诉讼手段谋取不当利益,道德风险剧增,保险人的利益遭受巨大损失。
构建快速、高效的保险合同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成为我国保险业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
二、国外保险合同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
保险合同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是指在民事诉讼制度以外,通过谈判、仲裁、调解、中立机构调停、裁决等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处理保险争议的程序和制度的总称。区别于冗长的法院诉讼程序,快速、高效的解决机制正逐渐成为保险发达国家追求的目标。
1.英国:专业性ADR机构
英国的金融服务局会员涵盖所有的商业保险公司。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后,首先向保险公司进行交涉,交涉未果或单方拒绝交涉情形下可以向金融服务局提出投诉。金融服务局解决纠纷的特点是不实行对席审理,主要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资料和服务局所调查的证据进行判断。金融服务局可以依据公平原则作出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裁决。
2.美国:法院附设ADR
在美国,保险纠纷作为民事纠纷的一种,经常以法院附设非诉讼解决程序得到解决。美国联邦法院及各地法院在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过程中,至少向当事人提供一种ADR方式,使保险纠纷在进入实质性审理阶段之前尽量达成和解,以减轻司法压力。
三、构建保险合同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
考虑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应建立以专业性保险纠纷裁决机构为核心,以保险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为补充,以保险仲裁为有力支撑的多方式、多层次的非诉讼解决机制。
1.机构的独立性
我国现有的保险纠纷处理制度安排中,多为在保险行业协会成立纠纷调解委员会,或在当地的仲裁委员会下设保险纠纷调解中心,缺乏独立性。
借鉴英国的经验,可对保险行业协会主导的调处机制进行转型改造,成立独立的专门性保险纠纷裁决机构。既不是监管者,也不隶属于保险行业协会或消费者协会,从组织框架、运转模式到协调方法都要作为一个中立的机构存在,公平、快速、有效地解决保险合同纠纷。
机构可采取会员制,监管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支持,吸纳保险人、保险中介人等保险组织入会,会费作为机构日常运作费用,既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又有利于保证机构运转的独立性。
2.机构的组成人员
机构可聘请专业调解人员,实行任期制,保证其独立性。在调解过程中要广泛咨询相关专业人士,使其作出的裁决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
3.机构裁决决定的法律约束力
当前试点工作中,对于诉讼外解决机制的法律效力规定不一。山东省保险索赔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决定对于入会的保险公司具有强制性,而被保险方可以选择拒绝,进一步选择其他解决途径;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实行自愿原则,对调解双方不具有任何裁决的权力,争议双方均可在委员会调解后提起诉讼或仲裁。
慧择提示:机构裁决决定对会员公司实行法定约束,消费者可以选择拒绝裁决决定,寻求仲裁或诉讼等手段解决纠纷。这既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提升保险行业整体地位、塑造诚信的行业形象,也有利于统一的行业标准及行业自律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