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这种保险受益金额的高低,是跟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有关的。投保时年龄每小一岁,日后受益金额就高一个档次。
赵义给儿子投保时的日期为1997年9月12日,儿子的实际生日是1995年9月16日,也就是说,投保时孩子还没过2周岁生日,得按照1周岁计算,可以取得最高档的受益金额。
随着孩子的长大,赵家两口子又惦记着孩子上学的事,为了让孩子提前一年上学,他们决定在户口上把孩子的生日提前两个月,这样赵飞的生日在户口本上就变成了1995年7月16日,比实际生日大了两个月。
14年过去了, 2011年赵义到保险公司为上高中的赵飞领取高中教育金,这时他被告知,被保险人保单上的出生日期与户口本上出生日期不一致,保险公司要根据户口本上的生日计算投保年龄。这样,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年龄计为两岁,相应的受益金额也要降低一个档。
赵义不认可保险公司的说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赵家输了。
出生记录成依据赵家终审得胜诉
赵义回家后越想越憋气,虽然户口本上的生日是自己改的,但当时给孩子投保险时明明用的是“新生儿出生记录”上的实际出生日期,现在出生记录还在,自己也实打实的交了14年保险金,怎么现在就不承认孩子的实际生日了呢?思量再三后,赵义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决定再次提起上诉。
经过一个月的审理,9月5日,法院终审判决赵义胜诉。法院认为,公民户口本上的户籍登记内容,应该是客观真实的,给孩子上户口时,登记信息依据的就应该是“新生儿出生记录”。
现在“新生儿出生记录”原件仍在,从上面的实际生日1995年9月16日可以认定赵飞的真实生日,户口本上登记的生日“1995年7月15日”则被认为是登记有错误。
而赵义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赵义告知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赵飞的生日是其真实生日,并在保单上签字确认,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因此原合同内容真实有效。
事件至此终于落下帷幕,赵义缴纳了14年的保险金,以后家人可以如约受益,享受的受益金额也是按照投保时被保险人1周岁计算,是受益最高的一档。
谎报生日要承担违反行政法规行为
针对这一案件,记者采访了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力宏。袁律师认为,虽然被保险人终审胜诉,最终获得了最大受益,但这件案子长达一年的争端也算是原告一家违法谎报生日的代价。
虽然原告赵义一家虚报孩子生日,属于违反行政法规行为,但在这起合同纠纷案中不予追究。在这里也要再次提醒,这种虚报谎报生日的行为,其终究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一定在什么时候就会付出惨重的代价。
此外,在签合同时,对于每一项合同的条款一定要认真阅读,不能认为大概明白就签订合同,如不认真阅读,很有可能因为细小的文字出入给自身造成重大损失。
慧择提示:投保人投保一定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的真实年龄,否则引发的纠纷,最后很难进行处理。另外,在签合同时,相关条款一定要主要看,如不仔细看很有可能因为细小的文字出入给自身造成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