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后退保亏3000多元
陈女士今年8月份要用钱,想到2002年一次性购买的5万元两全分红保险。她跑到保险公司网点支取,但令她不解的是,公司要按提前退保处理,退保只能领回4.6万余元。陈女士说,其间保单有分红和返还生存保险金,总共领回5000余元,这等于9年才增值1000多元,比银行一年期存款的利息还要少。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解释说,退保扣一笔费用是因为保单是长期限产品,此时领回只能按提前退保处理,以现金价值返还,因而保费要打折退还。陈女士说,当初她投保时业务员称保险收益不会输于银行定期存款,而且过了三五年就可以随时取回,却未说明提前退保要扣手续费。
6份保单“套牢”25万元
更令陈女士生气的是,在退回这笔保单后,她回家拿出其余保单查看发现,家中剩余的多份保单居然都是清一色的长期限保单。陈女士和爱人几乎每年都通过同一位业务员购买了相类似的保单,一直持续到2008年为止,她爱人买的保单更多。她退回两份保单后,目前仍剩余6份保单,保费金额达25万元。
记者在陈女士提供的保单上看到,除了2007年和2008年是另两款保险外,其余都是同一款两全分红保险。各保险产品保单期限都是长期限,最长的一款产品期限长达70年,最短的一款产品保险期限也达63年,缴费期都是3年交,每份保单每年缴费都是万元左右,目前这些保单缴费期都已届满。记者注意到,投保人都是陈女士爱人或者陈女士本人,但被保险人都是其外孙女。陈女士表示,当年投保时她爱人已60多岁,她现在也60多岁。由于她爱人年龄超过被保险人法定年龄,业务员称陈女士外孙女可作为被保险人,并且年龄越小投保越合算。平时的分红、生存保险金,陈女士夫妻可照常领用。
记者发现,每份保单有效期基本是按照陈女士外孙女年满八十周岁设计的。陈女士外孙女1994年出生,2004年投保的保单合同生效日为当年1月9日,保险期满日为2075年1月8日。2008年的另一款分红险合同生效日为当年6月26日,保险期间则变为66年。
陈女士说,如果今后要用钱,这些长期保单都要算提前退保。经测算,她手中现有的6份保单,加上分红和生存金返还,如提前退保有四份保单有所盈余,但另两份保单还要亏损7000元。这笔保单本来是用于她和爱人养老,现在长期限的设计改变了他们的用钱规划。另外她也发现,外孙女还未到法定年龄,被保险人签名本应由外孙女的监护人即父亲或者母亲签名,但保单被保险人签名栏却是业务员代签的。
代签名保单视为无效
昨日记者来到这家大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该公司业务部相关人士解释说,公司接到客户投诉后向该业务员了解情况,业务员称当时已告知客户这是长期限产品,同时承认被保险人签名一栏有的是业务员代签的,公司已责成业务员上门向陈女士道歉。根据规定,业务员代签名合同属无效合同,客户如果要退保,当中两份保单保费仍有损失,公司将无息偿还所交保费。
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王建徽律师表示,日常发生的保险纠纷,本质上多是客户被业务员误导,但却难以举证,使得维权难度很大。上述案例中,因为业务员有代签名行为,则可按无效合同处理。王律师对此表示,客户在投保时首先要对条款有充分的了解,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加大对违规单位和业务员的处罚力度。
向高龄客户不得销售长期保险
福建江夏学院金融系副教授阚小冬表示,理论上讲,人寿保单风险是与客户年龄和疾病等挂钩,年龄越小者投保,同样的保额,所花的保费越少。日常营销中少数业务员却以此为卖点进行误导销售,而未考虑客户的实际情况。如有的保险规定被保险人年龄不能超过60周岁,业务员就会采用变通做法,让高龄客户选择儿女作为被保险人,而实际上缴费的却是老人家。另外,以死亡为标的保险,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签名一直严格规定要本人签名。保险如因代签名导致无效合同,主要有两种处理结果:一是恢复到投保前的状态,即无息偿还保费;二是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无过错一方损失,但这同样存在举证难的问题。
慧择提示:我们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向高龄客户销售长期限产品眼下已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福建保监局、银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通知特地要求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应准确评估客户缴费能力与实际需求,不得向高龄客户、低收入客户销售期限长、缴费高的保险产品;对购买投资连接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制度,防止误导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