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春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四川省崇州市检察院门口,鞭炮齐鸣,一群人走进该院,送上写有“秉公执法,为民办事”的锦旗。为什么会出现这一幕?还得从2007年该院接待的一起信访案说起。
崇阳镇同心村,毗邻崇州市的主城区。
2004年崇州市规划工业集中发展区,征用了该村的土地。村民领取土地补偿金后,由金鸡乡政府代收失地村民的社保款每人7000元,统一为他们办理了社保。2007年4月,同心村村民黄某因病死亡,其家人去社保局为其办理个人账户退保返还手续时,却被社保局工作人员告知:“你们买的社保是每人4900元,死者生前已领取完毕,不在返还范围。”黄某家人一听就懵了。同心村村民得知后,一致认为有人算计了大家的血汗钱!2007年6月,同心村村民选出了6名代表,带着全村村民的联名举报信,驱车来到崇州市检察院。
反贪局的干警耐心询问并了解了村民的情况,初步判断此中有人涉嫌贪污农民社保款。检察官们一面安抚村民,一面迅速向院领导汇报了案情。该院党组高度重视,立即指派反贪局对事件展开初查。
办案小组迅速制订了缜密的初查方案。反贪干警兵分几路,一路人到乡政府调取了当年为失地农民办理社保的全部原始材料,按照材料名单,对100多户村民进行了拉网式的走访调查和核实;另一路人到社保局调取了参加社保的全部人员名单,前往银行查阅当年的交款凭据。很快,案情有了重大突破。嫌疑人渐渐浮出水面:阎秀君,崇阳镇政府工作人员,原是崇州市金鸡乡政府工作人员,当年正是她负责金鸡乡三个村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工作。
2004年5月,时任金鸡乡政府工作人员的阎秀君受乡政府委派,为同心村、万巷村、罗墩村失地农民代办征地农转非人员和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工作。她利用农民掌握相关信息不足、部分村组合并的机会,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将失地农民以年龄和被征地时间先后等具体情形区分缴纳保险费用的金额,而是按照统一每人7000元的标准进行宣传。但实际操作过程中,阎秀君按照每人4900元的标准向社保局报送资料,且故意错报征地批文,导致社保局审核后按照每人4900元的标准发出了缴款通知。
阎秀君将社保局发出的缴款通知隐藏不发,以每人7000元的标准共收取22名失地农民的社保款,实际按每人4900元的标准上缴,截留侵吞4.62万元。2008年1月4日,法院判决阎秀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08年1月25日,漫天飞雪,同心村里驶进了两辆车,从车上走下来的是崇州市检察院的3名反贪干警和崇阳镇政府的领导,“我们今天来是为你们发还被贪污了的社保款。”发完款项后,反贪干警婉言谢绝了村民们的盛情挽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