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这一文件的发布,使商业保险公司成为此次政策调整的最大受益者。
有业内人士认为,这是继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后,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模式再次出现在新医改的进程中。那么,目前我国商保服务是不是符合大病保险的需求?大病保险带给商保的只是“香甜的大蛋糕”吗?
补齐大病保障“短板”
大病保障的确是目前我国医疗保障的“短板”.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指出:“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制度还不够健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人民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比较重,存在‘一人得大病,全家陷困境’的现象。大病医疗保障是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当中的一块短板。”
在过去的30年,癌症、慢性病等重大非传染性疾病发病率逐年上升。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统计:仅2005年癌症就造成超过189万中国人死亡,其中超过118万人年龄不到70岁,预计到2030年癌症将位居中国居民致死原因的首位。而目前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都比较昂贵,平均治疗花费一般都在10万元以上。根据中国保险网的一份重大疾病费用调查显示:癌症目前国内治疗花费约在5万~20万元,平均费用12万元;恶性肾功能衰竭平均每次治疗费用435元,一年5.5万元,如果要肾移植,手术费用则在10万元以上;脑中风治疗平均花费8万元;急性心肌梗塞即使早期发现,其治疗花费也在12万元,血管复通手术费平均9万元。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癌症等重大疾病给群众带来了越来越沉重的经济负担。2011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约为4.2万元,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约为2.5万元,农民的家庭年均收入3.9万元。与上述动辄10万元以上的重大疾病治疗费用相比,显然差之甚远。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正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以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功能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为保障大病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商业保险机构为参保群众提供优质的大病保险保障,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近日表示,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以及监管指导。而《意见》也对参与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制定了商业保险机构的基本准入条件。要求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服务人员;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等等。二是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要求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三是要求商业保险机构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等优势,为参保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
慧择提示:以上介绍的是一些大病保险实施的相关情况。将大病保险推向市场,避免了商业风险,并且将取得在经办区域内得天独厚甚至是排他性的商业信任,可以为其他商业保险产品打开销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