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甘肃保监局给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处罚。疑是员工代替投保人签名,保监局下发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警告并罚款总计4万元。
据悉,经查,2012年1月-7月期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存在对投保人进行面访问卷回访时,代替投保人签名及对回访不成功件无详细记录的违规行为。
甘肃保监局表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及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减轻处罚,给予中国人寿平凉分公司罚款三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此外,2012年1月-5月期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存在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并支付佣金的违法行为。
甘肃保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其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
慧择提示:中国人寿员工代替客户签名,这一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及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这是原则问题不容讨论,中国人寿甘肃公司也应该为此次事情做出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