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全部职工(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下同)。同时,中央、省直驻穗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其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统筹。
《通知》规定,初次核定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一类行业基准费率执行,以后按国家和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政策进行调整。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用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单位的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此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自2011年1月1日起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所在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我们了解到,新规的出台,解决了不少事业单位“老工伤”的历史遗留问题。按照规定,“老工伤”范围是2011年1月1日(不含本日)前,在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生工(公)伤并由本单位负责支付工(公)伤待遇的工(公)伤人员和工(公)亡职工供养亲属。
慧择提示: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推进,希望能够解除一部分人的困惑。“老工伤”经确认同意纳入工伤保险的,其相关的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据悉,单位须补缴自2011年1月1日起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